芜湖县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净化招标采购有形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8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含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招标和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项目法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县范围内政府招标和采购(以下简称招标采购)活动,在县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进行。
第五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县招标采购有形市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第七条 县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县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是集中、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招标采购活动。
第八条 中心负责全县招标采购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决定,拟定中心的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库、造价机构库。
(三)对进入中心运作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协调和提供信息平台、场地使用等相关服务;
(四)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五)审核进入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资格,并对其进行考核;
(六)参与制定各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各项规则和制度;
(七)负责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情况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考核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
(九)监督管理应进入中心运作的全县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审查政府采购项目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监督检查各类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业务活动;监督检查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遵纪守法情况。
第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中心,在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事业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为全县政府性资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系县财政全额拨款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招标(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及接受政府性投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代理采购。
芜湖县县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每年制定一次,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国有资金、国有控股、参股资金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县内外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接受中心的统一监管。
第十二条 其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含县外)进入中心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应的招标采购代理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自主编标、评标的能力;
(三)在近3 年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等;
(四)有招标人、采购人明确的委托协议。
第四章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中心应当整合全县评标专家资源,充实和完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应具备异地抽取和随机抽取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在以往的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采购有关活动中,没有因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应配合市中心管委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一次评审活动,来自芜湖市范围内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限定一人,来自外地同一城市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外地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有同城市投标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评审。
评标专家的确定,必须实行大循环间隔抽取,间隔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 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按规定解答当事人的质疑。
第五章 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县财政规定的限额标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省、市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属于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类建设项目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特事特办),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过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一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特殊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在项目批准时已规定招标方式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委托和自行组织招标申请
(一)招标人、采购人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委托相应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范围、完成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的,需向中心报送《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采购方式,并附招标采购计划书以及相应的组织编标评标能力的证明资料等内容。中心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后,由招标人、采购人在中心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零星采购,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受理
(一)代理机构受理招标采购前,需对招标人、采购人提交的委托书及委托资料依照招标采购的规定条件进行完整性、合法性审核。满足招标采购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满足招标采购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人。因未认真审核而受理,影响招标采购结果的,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
(二)招标人、采购人对委托事项的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委托资料需具备以下内容:
1. 项目实施批准文件;
2. 委托项目的性质、数量;
3. 技术规格及图纸资料;
4. 交货、施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
5. 委托项目的预算或概算及资金证明;
6.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公告应于正式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芜湖县政府招标采购网、《芜湖日报》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在各种媒体上发布的招标信息公告内容应当规范统一。
招标公告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一般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且不得少于三家,由招标人发出邀请招标资格预审通知。因项目特殊,无法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产生,需要直接指定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建议名单,经中心同意后发出邀请招标资格预审通知。
第二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心提供的相应类别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行业招标规范文本的,需结合行业规范文本编制,经中心审核及招标人确认后由代理机构发售,并报中心备案。
招标文件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包含的全部内容。
评标方式及详细评审规则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
招标文件内不得设定带有歧视性、倾向性、排他性的条款和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信誉分值。
招标文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的资质等级;
(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需具备拟招标项目的类似实绩;
(四)符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合理条件;
(五)在以往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虽有违法、违规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的。
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投标资格条件或设定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二十九条 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采用其他招标采购方式。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应采用统一格式,技术标为暗标的投标文件不得有提示性标识,否则无效。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视作废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不得少于20日。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
开标主要公布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等内容,并进行公开唱标。
对唱标内容进行记录,并需由各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以在芜湖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专家,也可以在芜湖市以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 名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资金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其中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外地(县外)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申请回避。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编码产生。本地专家即抽即评,外地专家提前半日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专家库中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事先提出建议名单,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进入评标委员会。
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即开即评方式。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要有记录,评委量分要有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定标。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审定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按评标得分高低顺序决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现被推荐的候选人中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所中标项目实施等情形的,可以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重新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代理机构、中心、招标人联席会议研究报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同时在县政府招标采购网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整体或分解转让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中标人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招标采购合同内容的完成及项目验收情况;
(四)招标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管理而未实施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招标(采购)人应将中标人的工程(货物、服务)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反馈至中心,中心建立供应商、投标人信誉库。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跟踪监督,对招标采购活动组织检查。对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将情况通报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采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违规收费。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并及时将有关诚信记录提供给中心,纳入诚信档案管理。
中心对违反诚信的投标人、中标人,在中心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中心各项招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结果反馈中心。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五条 县监察机关在中心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对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代理处)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二)受理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三)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
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调查核实结果应通报中心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监察局在中心派驻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政府采购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擅自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只对主体工程招标而附属工程不招标,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五)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情况的;
(七)泄露标底的;
(八)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标结束后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或更改工程用材料、设备档次,提高工程造价的。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虚假、恶意质疑投诉经查实后被驳回的。
第五十条 从事招标采购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为投标人提供服务,其机构人员又作为专家评委参加同一招标采购项目评审而不申请回避的;
(二)为招标人、采购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招标采购项目结算价超出中标价10% 以上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内容的;
(三)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在评标中明显带有个人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招标采购有关政策或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与投标人合作投标,又参与本项目评审的。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的合同或协议的;
(二)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违反合同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解转让给他人。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任何单位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入招标采购市场或干涉招标采购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招标采购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十六条 在本县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产权交易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际招标的活动,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芜湖县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